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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5〕6号)

发布于:2015-02-14 | 浏览:

大化瑶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2014年9月19日,你公司在大化县第五中学二期工程实验综合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现场调查笔录等证据显示:你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履行工序验收程序,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未正常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活动,在无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同时浇筑梁板柱混凝土,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厅已于2014年12月24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桂建罚告字〔2014〕18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暂停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为2015年2月11日至4月11日(你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于5日内交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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