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内容

关于凭祥市边境贸易货物物流中心土石方平整工程(二期)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于:2015-05-27 | 浏览:

桂造价函〔2015〕8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关于凭祥市边境贸易货物物流中心土石方平整工程(二期)结算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建设各方在该工程协调会上的意见及提供的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该工程招投标阶段均按建筑工程大规模土石方工程计价,另根据(《关于给予凭祥市边境贸易货物物流中心项目立项的批复》(凭发改字〔2011〕62号)的批文,该工程属建筑安装工程项目,非市政工程项目,因此该工程应按建筑工程的大型土石方工程计价。
    二、该工程的《石方控制爆破施工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且已经监理批准并付诸实施,因此,应按石方控制爆破计价。另该工程控制爆破在实际施工中所用覆盖物与定额规定不同,鉴于覆盖物费用为不构成工程实体的措施费用,且承包商已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也未对承包商的做法及综合单价提出异议,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4.6.5条规定,该工程控制爆破覆盖物应按原合同约定计价,变更覆盖物材料的费用也不得增加。
    三、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1“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原有项目的工程量无论增减多少,均按原单价结算”的约定,该工程土石方综合单价应按原中标综合单价结算。
    四、该工程弃土运距和弃碴运距原则上按建设各方(承包商、发包人、监理、财政评审中心、发改局、审计局纪检监察局、市造价站)确定的运距结算,但若发现原确定的运距有偏差,宜重新组织上述单位及部门进行复核。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5年2月4日
 

相关推荐
关于检验试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计算问题的复函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问题解答(二)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一)
关于广西中医药大学仙葫校区水体工程机械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计价问题的复函
关于桂造价函〔2015〕7号函问题的回复
关于工会经费问题的复函
返回上一页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