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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通知

发布于:2003-05-19 | 浏览:
建标[2001]14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08-2001,自2001年12月31日起施行。其中,3.1.8、3.2.l、3.2.2、4.1.3、4.6.6(2、3)、4.1.18、4.1.22(1)、4.3.4、5.l.3、5.1.4、9.0.5(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原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 108-87、《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8-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由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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